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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 2024-02-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要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将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入网管理,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评价机制,省大仪办要加强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由省大仪网直接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重要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应着力支持管理单位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管理单位要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支持企事业等单位通过省大仪网使用创新券支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费用,教育部门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论作为高校分级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海关按规定对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所属的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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