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标准没有规定的,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六)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和广东省已有标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作为立项建议书的附件一并提交给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三)属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四)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标准没有规定,或严于国家标准和广东省标准,(二)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未通过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评审的项目纳入二类项目管理,(四)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并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站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其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广东省标准是否协调配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