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现将长泰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调整成果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泰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Ⅰ级为4500元/亩,以上补偿标准具体参照《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长泰区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2〕6号)《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3〕10号),做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调整前后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补偿费用不得低于上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三、地上附着物面积以附着物实际占地面积为准,青苗面积以实际被征用土地面积为准,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不能移栽的,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由漳州市长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