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将总部迁入落户本区的建筑企业存续年满5年以上且每年实现的社会贡献、经济贡献不低于本区同行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对企业在本区实现的社会贡献、经济贡献量化部分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扶持奖励,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按其在本区实现的社会贡献、经济贡献量化部分给予70%的扶持奖励,每年按其在本区社会贡献、经济贡献量化部分给予50%的扶持奖励,分别按企业在本区实现的社会贡献、经济贡献量化部分的50%、60%、70%给予扶持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选择本区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且奖励金额不超过因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所属企业在本区社会贡献、经济贡献量化资金),对在本区设立每年实现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劳务公司,区财政三年内按建筑劳务公司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社会贡献、经济贡献量化的70%给予奖励,给予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