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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2-02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留学人才回归回乡创业,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24〕4号)和长春市人才政策升级版(长办发〔2022〕36号),重点遴选支持一批高水平留学回国创新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推荐选拔工作的事宜通知如下,二、推荐条件(一)推荐人员的工作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市、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市属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所属人才;2.市、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所属人才;3.驻长中省直事业单位、省属民办高校院所所属,并在我市创办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与我市企业建立科研、技术合作关系的人才;4.市域内企业在域外建立的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聘用的人才,(二)推荐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龄不超过50岁;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4.于2019年之后回国;5.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全职到岗,已辞去海外工作或海外无工作,已就此科技成果取得市(区、开发区)政府奖励补贴的不得申报,(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曾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机构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留学回国人才,(四)往年入选人员不再重复支持,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留学回国人才不纳入资助范围,(五)已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的人员,不得向长春市重复推荐,三、申报材料1.《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汇总表》;2.《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请表》;3.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6.在国(境)外获得的博士学位证书(证明);7.自主创业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投资相关凭证;8.能够代表申请人贡献和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奖项、工作等业绩材料;9.回国时间证明(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学位证书或海外工作证明、离职证明、纳税证明,不认可offer、工作合同、工作证、网页截图、出入境记录,“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中的“拟回国日期”不作为确认回国时间的依据);10.申报人关于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且在海外无工作的承诺书;1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四、申报流程1.组织申报:用人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准备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工作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以退回,初审通过后,以初审单位名义将推荐人才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复审,不限制推荐人数,市人社局负责对初审推荐的人才和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选拔,人社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资助人选,并对资助人选提供一次性资助金,五、申报要求各单位请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佐证材料等)报送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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