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章消火栓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第七条新建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属地镇街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其他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第三章消火栓维护管理和使用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属地镇街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十五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补建、拆除、维护保养等维护管理,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十五米以下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其他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可以由维护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三条单位消火栓由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消火栓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住宅消火栓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