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16号文件有效性:有效2024年1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黑山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黑山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