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第四条【引进企业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或从广州市外迁移至本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经营企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申请本奖励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时,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如下:1.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一)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1.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1000万件以上,包括园区内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海关和跨境电商企业办公用房、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仓库面积总和,超过20家企业入统本区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办公】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第九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用好保税政策】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企业需在满足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次年申请扶持,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企业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