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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1-30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更好地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30日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更好地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市级引导资金”)对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小组(简称“区工作小组”),具体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七条(项目申报和初筛)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照项目库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考核目标、总投资等,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区发改委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变更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区工作小组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三)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6个月内,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区工作小组在获得项目验收完整材料后6个月内进行现场验收,包括如下方面:(一)项目申报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市发改委下达的批准文件、企业按时提交的变更申请,第十五条(验收内容和标准)包括法人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实际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验收的配合程度等方面,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年度总结)区工作小组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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