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承储的储备粮,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储备粮的规模总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库存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轮换,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二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四条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第三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第三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依法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