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政策》)第二条在郑州市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依法登记设立的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第三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政策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奖补资金,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三章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第六条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跨境电商进出口货值不超过1.5%比例奖励,第七条为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通关、保税仓储的园区服务平台企业,按该平台当年实际完成的跨境电商进出口货值不超过1%比例奖励,园区服务平台企业不能同时作为进出口申报主体,第十条积极在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引进优质跨境电商企业,第五章资金拨付及依据第十三条经开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核,第三方专业机构劳务费用从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专项奖补资金中支出,第十四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和园区服务平台企业适用的具体奖补比例,第十五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的奖补资金,第十六条享受省、市同类奖补政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