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02—市政办002)商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县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控制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区爱卫办)负责承担病媒生物防制日常工作,(四)定期组织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污水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和市民应当按下列要求科学、规范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第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员应当参加同级爱卫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及标准培训,第十七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从事预防控制服务时,第十九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举报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