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程序公布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税收认定(一)认定范围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市就业服务局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认定时间,5.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认定(一)认定范围招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认定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表》,市就业服务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人员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市就业服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