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二、原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其中,原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有效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于2022年4月30日前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重新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告作废,不再履行注销程序,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