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农计财字【2023】32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补充通知》的要求,组织人员对宁津县瑞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宁津县农产品骨干保鲜冷链物流基地项目进行了审核验收,宁津县瑞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签订贷款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2亿元,2023年3月6日,银行打入宁津县瑞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3年5月26日,隶属于该贷款合同的1亿元,银行打入宁津县瑞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宁津县瑞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贷款支付了项目建设工程款,宁津县瑞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开始分十次按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共3834408.34元,通过对施工合同、贷款合同、资金到账银行回单、利息支付回单、支付工程款的回单等资料的审核,认为宁津县瑞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宁津县农产品骨干保鲜冷链物流基地项目贷款额和投资额均认定为1.33亿元,符合《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补充通知》的要求,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