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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4-01-19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市级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规划编制与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开展的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规划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筹安排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设计费用(前期研究类项目)进行评审并统筹安排资金预算,第七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划编制项目和工程设计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对年度计划内的规划编制经费进行审核,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第九条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应当实施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第十条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政府采购或招标合同签订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支付30%,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资金支付程序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预算单位,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负责对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进行绩效自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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