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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4-01-18
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应自费用政策实施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应在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提交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通过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化学药品1.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与指定权利要求的特征对照表(见附件),4.其他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2.其他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2.其他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五、审查与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形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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