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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南开区科学技术局 | 2024-01-18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2〕3号)进行了修订,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后补助)包括概念验证后补助和技术转移后补助两类,技术转移后补助是指按照开展技术转移、促进成果转化的成效,第六条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工作,第三章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第七条概念验证后补助对象为开展概念验证项目的高校院所和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第十条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独立法人或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重点支持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和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等四类技术转移机构,(二)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高校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设立,(三)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等资源、举办对接活动、促进成果转化的机构,第十一条补助标准(一)概念验证后补助1.开展概念验证项目的高校院所采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方法,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第十五条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第十六条申报补助的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的成果转化后补助按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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