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标准,第4、第5、第6种情形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实际人均收入需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可控制、支配财产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对支出型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计算,但部分内容调整如下:1.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等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发放的困难救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有教育支出通知、发票、收据等材料证明申请之日前、后12个月内具体应支出金额,在扣除教育部门救助后自付费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万元(二)对第2种情形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和第1、第4种情形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有医疗支出通知、发票、收据等材料证明申请之日前、后12个月内具体应支出金额,在扣除可获得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先行给予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不计算未到账赡养、抚养、扶养费和不在岗劳动力最低工资)计算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