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赞皇县机关事业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服务费等缴入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安置的实际工作岗位和具体工作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将汇总后的考核结果报送人社局、财政局备案,未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报送考核结果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报送考核结果,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劳务派遣公司核实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县人社局应积极履行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业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牵头对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