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社规〔2024〕2号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广州市增城区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增城区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省博士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资金资助,第二章经费资助第三条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区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培养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资助,对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资助,区财政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20万元,区财政不予以生活补助:(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由博士后人员或设站(基地)单位通过“广州市博士博士后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第六条未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工作站(分站)、流动站、省博士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申请上述财政资助经费将不予批准,第三章经费监管第七条经费用途(一)新设站(基地)资助、日常经费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设站(基地)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项目总结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人员支配使用,由其所在设站(基地)单位对科研项目资助作出经费结算,(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