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我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认定,统筹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评和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解读:http://rsj.nc.gov.cn/ncsrsj/gkjdcl/202401/235b33efb4f744358186d866ec77e68e.shtml相关文件解读:http://rsj.nc.gov.cn/ncsrsj/gkjdcl/202401/235b33efb4f744358186d866ec77e68e.shtml第三章基地认定和复评第六条市级基地认定基础条件市级基地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一)经县(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三)社会化基地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大学生基地创业孵化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120人(大学生基地带动就业、创业实践不少于85人),第七条市级基地认定程序原则上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基地认定工作,市人社局发布市级基地认定通知,第八条市级基地复评程序原则上市级基地每两年复评一次,三年内不得再参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三)创业在孵实体不少于10户(大学生基地不低于7户),创业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70人(大学生基地带动就业、创业实践不少于50人),第十条县(区)级基地的认定、复评程序县(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基地政策扶持和资金使用第十一条经我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基地,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十八条《南昌市就业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洪人社发〔2019〕234号)中涉及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