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日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适用本办法,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四)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办理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第二十条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第二十二条市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服务,《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