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供水工程管护等活动,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小(二)型以上水库)应当落实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灌溉用水使用、管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第五条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农业灌溉用水计划建议,农业灌溉用水计划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用水单位依据当年农业种植类别、面积、复耕指数等列出各支斗渠的月用水量,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第六条经批准的农田灌溉用水计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利工程控灌范围内的农业灌溉用水计划申报和各干支斗农渠轮灌制度执行监督,水库或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县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