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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 | 2024-01-1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市、县区、镇办分级负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镇办人民政府负责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第十六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置单位和承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调配和通信警报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确定一至两名防空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第十九条对人防警报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警报通信设施的设置单位和镇办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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