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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1-12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第四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九条行业标准代号及范围,审查批准并公布,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标准立项计划的应当不予立项,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T”表示推荐性标准,第十八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业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外文版正式文本,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第二十条行业标准发布后,解释发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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