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转化等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由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第三章扶持范围及标准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具有广州市荔湾区户籍的自然人,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限制:(一)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发展资金,(二)同一申报人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前补助项目不超过三项,第五章项目执行管理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审核(评审)、公示、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区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三)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五)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前补助项目和需专家评审的后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经区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区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四)三年内有承担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