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章担保职责第四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行为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包括:1.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2.审核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事项,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第七条企业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6.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事项决策第十二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六章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控非主业投资,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第三十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3.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