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经营(以下称“保税加油经营”),是指本市保税燃油加注企业在福建省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燃油的经营行为,第四条企业依法取得保税加油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保税加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第二章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申请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的企业,第六条申请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的企业,第八条市商务局受理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申请后,第十条申请人取得保税加油经营许可后,第三章保税加油经营规范第十二条保税加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际航行船舶用油的质量标准及船舶供油管理规程,第十五条港口、海关、海事、边检、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保税加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保税加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市商务局会同港口、海关、海事、边检、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自贸委定期对保税加油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对检查不合格的保税加油经营企业,依法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第二十条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