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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 2024-01-11
各招商中心:《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附件: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汕尾市投资促进局2024年1月8日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工作,主导开发建设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二)申请资料:1.经城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递交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书和加具意见的《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申报资料:1.由城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提交的项目效益审查申请书和加具意见的《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2),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节能环保、项目开发面积以及容积率、使用类型、分割转让比例、建设周期、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预期财政贡献、规上企业入驻比例或使用产业用房面积比例以及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能力等具体情况,并如实填报《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和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由项目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由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对开发主体准入和项目效益审查一并进行评估(30个工作日内),3.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评估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包括项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比例、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财政贡献预期、规上企业入驻比例或使用产业用房面积比例等),由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分别出具书面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意见,第十四条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附件1.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docx附件2.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docx附件3.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docx相关解读《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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