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设立并产生实际纳税贡献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财政审计局”)出资设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负责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第六条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条件:(一)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执行,(二)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分级为不良的时间需在项目向托管机构备案之后,第八条合作银行已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当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财政审计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和核销情况,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第十四条项目风险补偿审核: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的申报资料后,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每年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并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至财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