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制定,第九条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是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政策执行主体,第二十三条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区发改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三十二条应急动用或轮换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