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项目服务实力、施工图审查情况、勘察设计监管情况、建设单位评价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市建设局是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和运行平台(“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第七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项目服务实力、施工图审查情况、勘察设计监管情况、建设单位评价情况4个部分组成,第十条勘察设计监管情况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监管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行为的量化评分,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具体计分办法(含计分标准)由市建设局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公布,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在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主动申报评价信息,在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第十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无异议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局对外公布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所发生的变动会降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