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取水单位的年度水资源预算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水资源预算,第二章预算程序第六条纳入预算管理的取水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资源预算申请,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生态用水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农业用水预算申请,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水量核算完成后,第九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取水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定,第十三条各取水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由灌区水管单位统计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第三章审计监督第十四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水资源预算日常监督管理、水资源预算实际使用量统计和问题反馈等工作,第十五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水资源预算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各取水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