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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及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定海区人民政府 | 2024-01-05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及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如下,(二)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建造,三、主要内容(一)减船转产项目1.实施范围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定海籍持合法有效“四证”且符合减船转产政策的海洋捕捞渔船、辅助渔船,纳入计划的减船转产渔船数量根据资金实际情况予以安排,(3)补助政策按照渔船功率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财政补助奖励金额,对主动上交功率指标、要求拆解的海洋捕捞渔船、辅助渔船予以资金补助,本次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中《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近海渔船更新改造)》执行,补助资金优先使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具体标准如下表:船长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补助上限船长<12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8万元12米≤船长<24米40万元24米≤船长<36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120万元船长≥36米200万元(2)为鼓励更新改造渔船公司化管理,奖励标准具体如下表:船长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数量5艘≤更新改造渔船数<10艘更新改造渔船数≥10艘船长<12米不予奖励不予奖励12米≤船长<24米5万元/艘10万元/艘船长≥24米10万元/艘20万元/艘3.其他规定(1)每年年初确定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计划,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纳入此次补助范围,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和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2024年1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及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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