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会展博览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的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二)支持区内会展博览企业发展,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博览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展览馆协会认证并获得展览工程一级水平等级的会展博览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加入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的会展博览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第四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三条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依据各市、县(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情况、地市财力情况、支持方向、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十六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比例,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资金下达拨付、项目执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