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一、年报对象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高新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二、年报时间(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二)广告业统计范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并报送广告业年度统计事项,(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三、年报方式(一)电脑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填报公示,(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人社、统计、海关、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五、年报公示及更正各类经营主体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公示成功即为完成年报,已填报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望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