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第五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云南省工业遗产认定管理等工作,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云南省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等工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助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调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可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监督检查、复核等情况,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