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22号)文件精神,依本人申请,对符合以下五类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男性50周岁以上(含)、女性4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3.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4.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5.残疾人,现将当年度就业困难人员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时长为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具体名单请点击下方链接进入:https://www.kdocs.cn/l/cpW3O4YsavtQ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扫一扫:分享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分享到:【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海曙区欠薪投诉集中接访日活动公告下一篇:关于2023年12月申报期技能提升补贴名单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