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3-1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发改储调〔2023〕375号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补贴、动用和临时收储所需财政资金,第八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管理本县(区)内储存的市级储备冻猪肉,第九条市级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四章收储轮换管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储备计划、承储合同的要求,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方案,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后,承储企业应当在动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第六章费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免费调拨市级储备冻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