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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福建省商务厅 | 2023-12-29
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澳大利亚海关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澳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三、中国AEO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澳大利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澳大利亚AEO企业编码,中国海关确认澳大利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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