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项目资金拼盘含上级补助的,需要有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或停止拨款:(一)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三)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四)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经核实的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五)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的;(六)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岱政办发〔2013〕68号)、《浙江省岱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岱财基〔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