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区域内,第二章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第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四章配送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第十五条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下列行为:(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第五章用户设施检查第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第十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或其他影响用气安全的行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人员、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人员服装、统一车辆样式、统一安全配置、统一服务管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