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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2-04-08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22年3月8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赣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利用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引导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商、税务注册在赣州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创客购买有关科技服务专业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是指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的能够提供专业科技服务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第二章创新券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济发展局)作为业务主管和运营部门,使用范围: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含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并实施转化,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和载体培育、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等科技咨询服务,单个企业(单位)或创新团队、创客一年的使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四章创新券的发放、评审、兑现流程第十二条创新券发放流程: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通知要求将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区经济发展局指定部门并明确申请额度,(二)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按通知要求向区经济发展局指定部门提出兑现申请,3.科技服务或科技咨询项目完成后的相关证明材料,5.科技服务或科技咨询项目完成后的有关财务证明材料(企业、创新团队、创客项目支付资金的发票或符合收费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第十六条获得创新券支持的相关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需严格遵循“按需选择服务、据实申报补助”的原则,相关企业(单位)、创新团队、创客、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个人列入赣州经开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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