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示范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示范区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向示范区发改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示范区发改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入库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示范区储备粮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第十八条示范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在进行储备粮收购入库时,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粮食法规及粮油信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示范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承储企业须向示范区发改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示范区发改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杨凌示范区分行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轮换的空仓和出入库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依法对示范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承储企业对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杨凌示范区分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承储企业应接受农业发展银行杨凌示范区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农业发展银行杨凌示范区分行以及示范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