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广宁支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广宁支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在每年12月提请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足额在库检查,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广宁支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提请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补贴费用拨补给承储企业,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计划轮换入库完毕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农发行广宁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