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第三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权益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负责辖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与核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协助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报送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七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第八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第十一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第十三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第十四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第十五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第十六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第十七条对于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