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第二条对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优质低空经济项目,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一)在《措施》有效期内与我区或下属各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第三章基础设施扶持第八条在本区建设智能起降柜机、无人机小型起降点、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分表面和高架)、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第十四条扶持方式和标准:(一)补贴期最多3年,第十五条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提供试飞验证公共服务的企业应已获得空域批复,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二)标准制修订扶持相关规定如下:1.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3类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九章示范应用场景扶持第二十一条对于提供低空飞行器载人飞行服务、载物飞行服务的示范项目给予补贴,(二)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上限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