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人才住房,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间再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可以申请人才住房:(一)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工作并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可向区住建局、区委人才办进行咨询和了解相关人才住房配租程序,区住建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建局签订人才住房承租合同,3年内不得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区住建局应建立人才住房轮候登记册,区住建局应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区住建局依法收回住房,一房一档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情况,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由区住建局解除人才住房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