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基〔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法〔2019〕35号),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评价内容(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制度建设与管理、单位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大仪信息数据质量、物联网传感器安装等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运行、入网、服务收入等情况,(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单位年度对外开放共享总体情况,各单位登陆大仪平台(https://dxyq.stbrain.kjt.zj.gov.cn)后台系统管理“我的考核”模块,四、评价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数据报送时间截止至2022年4月25日,评价结果将作为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高校分级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87054042附件:2021年度评价单位名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22年3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22年3月30日印发。